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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金融业
(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
(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并择优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五)对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会展旅游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中介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属新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六)鼓励新区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三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文化传媒业
(一)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中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须经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四条 《意见》二、中所称物流园区,是指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二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等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
第五条 《意见》二、第(一)款中所称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是指以分拨、配送、采购形式实现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实体流动的综合类物流企业。
第六条 《意见》二、第(四)、(五)款中所称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是指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大型仓储企业,是指自有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第三方物流,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意见》三、第(一)款中所称企业,是指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条 《意见》四、第(一)款中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四、第(二)款中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以新上海商业城为基础,以张杨路为中轴线,东至世纪大道区域,南至潍坊路,西至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所称特色商业圈,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适应特定区域功能特征的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如正大广场、张家浜创意街、崂山东路休闲街、证大大拇指广场等。
第十三条 《意见》四、第(四)款中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及以上地区分销资质。
第十四条 《意见》四、第(五)、(六)款中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化工等产品交易,年成交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市场。
第十五条 《意见》五、第(一)款中所称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浦东新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浦东新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所称大型会展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
第十六条 《意见》五、第(二)款中所称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展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且经上海会展行业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质展会的展览会。
第十七条 《意见》五、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是指年旅游业务(非酒店类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八条 《意见》六、中所称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可,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企业,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所称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意见》六、第(三)款中所称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批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专业从事经营性租赁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条 《意见》七、第(二)款中所称文化经营活动企业,须取得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七、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广告公司,是指具有一级广告制作资质,年广告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七、第(四)款中所称“原创设计工作室”,须取得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 《意见》八、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意见》八、中所称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按浦府[2004]192号文有关标准组织认定;浦东新区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的地区性营销总部,比照享受《意见》八、第(二)款政策。
第二十五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十六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
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条 《意见》中所称享受购房与租房补贴的扶持对象,其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权利人须为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且其享受政府补贴的房屋仅限于自用办公房。
第二十八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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