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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
http://www.dreameroffice.com 上海创意园区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13 7:47:23

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提升产业能级
(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七)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八)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九)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配套产业
(一)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10%奖励。
(三)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第(一)、(二)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意见》列举重点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第(四)、(五)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意见》二、第(二)、(三)、(四)款中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复;所称相关政策,是《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七)款中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委的批复,并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八)款中所称支付费用,须经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第九条 《意见》二、第(九)款中所称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技术改造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8000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产品);相关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技术改造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意见》三、第(二)款中所称专业设计企业,是指为相关行业直接提供核心设计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三、第(四)款中所称培训机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按相关操作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农业龙头企业,须取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批复。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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