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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好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居住难问题,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和园区发展环境,为高科技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活环境,现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配合张江区域人才公寓租赁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租赁管理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园区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
第二条 建设租赁平台
成立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人才公寓租赁机制,引导和培育张江区域健康的人才公寓租赁市场。
(一)管理服务中心由张江集团公司负责筹建、运作。
(二)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内各公寓出租情况登记、建档、备案和房屋租赁信息的传递、社会闲置房的意向委托及托管具体事项、以及租赁洽谈、签约与结算。
1、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出租公寓的招租及受各公寓项目的业主单位委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负责对各公寓的入住人员资格进行梳理,逐步将出租公寓面对符合条件的人才。
3、负责社会闲散房源的意向委托和托管,定向推介和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三条 价格确定
按市场化运作,人才公寓的租赁价格参照张江地区的市场租金,以及业主的价格意向,最后由张江功能区域管委会会同新区物价部门、房产部门和张江集团公司共同议定,一年公布一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承租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张江园区内、并属于高科技产业企业的员工(凡是已享受供地政策,有定向配套、自建公寓和宿舍的公司不在此范围)。
(二)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并且在上海无住房的员工。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凡符合条件并入住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第六条 补贴方式
园区内新老人才公寓租住价格采取逐步并轨,新增房源租住人从现在开始补贴;老公寓房租住人凡符合条件的待期满后再租时可以享受。
第七条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次,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审批程序
采取“个人提出申请——企业初核平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签约——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金——管理服务中心发放补贴”的程序审批。
(一)个人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填写《张江区域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两份(可到“张江服务在线”人才公寓专栏下载)。
2、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二)企业初核平衡
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核准后,集中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租住员工的证明材料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交的相关材料(经营执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试点期间,按企业员工总数,每户企业限定3-6人,鼓励合租。
(三)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签约
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要求对单位和申请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单位和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金
由管理服务中心集中上报单位和个人材料(增加签订租赁合同),由功能区域管委会综协处牵头,党群处、计财处、经发处和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集中会审、认定、核准。
(五)管理服务中心发放补贴
入住人按季到管理服务中心领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使用管理
人才公寓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产权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条 组织实施
张江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公寓的规划审批、实施核查、使用监督并负责对租赁对象的补贴审批等管理工作。
张江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公寓的开发建设管理、操作平台建设管理、日常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以及各类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园区内已建、在建、已规划的人才公寓,必须按照规划和审批用途使用。整体项目转让,必须经功能区域审核,报新区政府批准,并不得改变人才租赁公寓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张江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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