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提高本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lity Maturity Model,以下简称 CMM)3级以上(含 3级)认证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an for Standardization以下简称ISO)9001认证的资助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设立)
本市设立上海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暂定实行三年。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市互联网中心)受市信息办委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材料汇总整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实施前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前,向市互联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
第六条(认证实施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向市互联网中心填报《上海市软件企业CMM/ISO认证实施进度表》。
第七条(认证通过后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通过后 30日内,向市互联网中心正式申请资助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认证证书;
(三)认证费用发票;
(四)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记录。
第八条(核准和通知)
市互联网中心在收齐全部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通过核准的,市信息办应当告知市互联网中心出具资助通知单;对未通过核准的,不予资助,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资助额度)
通过CMM3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 4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4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 6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S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8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 ISO9001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 2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条(资金管理)
市信息办根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确定资助资金预算,由市互联网中心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市互联网中心应当设立专门帐户,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市信息办应当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接受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互联网中心应当对申请企业的认证实施过程进行跟踪。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关心申请企业,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补办手续)
2002年1月 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实施认证的企业,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到市互联网中心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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