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0]55号 2001年12月1日)
2、 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7%;对新认定的其他新产品、中试产品,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7%。(《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00年10月31日)
3、对于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其余年度可减半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五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上海浦东软件园内的企业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五年的,可根据其实际投入资金等情况,就其第二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7%。(《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0月31日)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在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办补贴。其中在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0月31日)
5、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第四至八年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6、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7、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2000年12月18日)
8、 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优先推荐参加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及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9、对有突出贡献的从事集成电路开发和软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浦东科技发展基金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经新区政府批准,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2000年12月18日)
10、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和集成电路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沪府发[2000]54号 2000年12月1日)
1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出口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2000年12月18日)
12、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设立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2000年10月30日)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14、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17%征收,其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15、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境外引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转让、使用费,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上述支付的费用中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给予5%的财政专项补贴。(《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16、对设在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从事现代农业研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前五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之后五年减半补贴。(《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17、对在浦东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措施,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充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18、技术开发机构转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政府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二、 土地、房屋使用优惠政策
19、 对于落户浦东软件园和浦东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享受办公、生产用房租赁优惠价。(《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20、 经新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引进的境外人士在浦东新区可以购置内销商品房,也可以自行购置土地,用于建造员工宿舍,缓收土地出让金。(《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2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地,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新区政府申请缓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房,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50%。(《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三、 人才政策
22、本着鼓励在张江科技致富和创新创业致富的宗旨,园区内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决定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的分配方式和分配额度。海外留学生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园区创业,可优先列入上海“白玉兰基金”计划。(《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沪府发[2000]2号 2000年1月7日)
23、新区有关部门对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资历等条件限制,经新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引进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新区人才中介机构可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减免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费用。(《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及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24、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其外省市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户口的,可向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及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25、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需出国留学人员和从外省市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入托(园)和入中小学均可享受浦东新区户籍人口待遇。如引进人才希望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新区学校就读的,新区教育部门可帮助落实。(《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及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26、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的有关待遇。(《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002年4月30日)
四、 注册企业优惠政策
27、在张江园区,对企业、机构的开办和迁入,均实行“一门式”服务。(《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沪府发[2000]2号 2000年1月7日)
28、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29、投资者在张江园区申办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即登记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全体股东对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沪工商登[2000]61号 2000年2月2日)
30、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设立,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31、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0]55号 2000年12月1日)
五、各项资金支持
32、新区科技专项资金及创业人才资助资金优先支持集成电路、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和青年科技人才从事集成电路和软件研究与开发。(《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33、经新区认定,对引进集成电路项目或重要软件项目的国内外人士或国内外企业(机构),给予政府奖励。(《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34、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沪府发[2000]54号 2000年12月1日)
35、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经审核批准,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额度资助,专项用于购买设备、仪器和技术研发。(《浦东新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浦人[2002]35号 2002年12月30日)
36、凡在浦东新区创办企业或受聘在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发生了住房租赁事实的海外留学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可获得每月不超过800元人民币、累计不超过一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浦人[2002]36号 2002年12月30日)
37、对在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浦东新区政府批准,其在浦东新区购买自有商品房的,可按购房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20%,由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自行解决研发人才的住房问题,对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引进的高级人才,企业按照市政府政策规定,发放占工资15~20%住房补贴的部分可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38、鼓励各类企业在浦东设立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除国家和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80-120万元人民币;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可一次性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企业申请,新区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39、在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中设立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5-10万元。(《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40、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经批准,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的部分资助。(《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六、软件出口的优惠政策
4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2001年1月4日)
42、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2001年1月4日)
43、凡需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2001年1月4日)
44、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沪府发[2000]54号 2000年12月1日)
七、海关退税优惠政策
45、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2001年1月4日)
46、对于(张江)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而进口的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装置、技术资料以及随设备进口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海关十条措施》 上海浦东海关 2000年6月14日)
47、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其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海海关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沪关税通[2001]21号 2001年2月)
48、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等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对进口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海关予以保税。(《上海海关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沪关税通[2001]21号 2001年2月)
4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自用生产设备,海关凭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海海关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沪关税通[2001]21号 2001年2月)
50、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八、涉外优惠政策
51、(张江)园区内单位确属需要出国、出境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沪府发[2000]2号 2000年1月7日)
52、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商务、经贸、科技活动,可直接向新区外办提出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手续。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人员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往返香港,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及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九、科技金融支持政策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的各种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和基金:
1、浦东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
2、浦东新区科技专项资金
3、浦东新区高新技术种子资金
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5、浦东新区高新技术项目贷款信用担保资金
6、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7、浦东新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
8、创业(风险)投资资金
9、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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