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上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规范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法[1999]73号)和市政府《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户府发[200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接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受理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根据园区的规划,本着大胆、积极、创新的精神,不断开拓利用外资的新途径。
二、 凡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主导方向,且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审批”的办法,由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意向后,工商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咨询,直接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将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材料当场发给申请人,并做出相应辅导。
(二) 工商部门在发给申请人企业设立表格核申办所需材料告知单的同时,接受园区办的委托,发放有关的表格和告知单,并作相应的辅导,做到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
(三) 企业将开业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并将涉及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及时交给园区办,园区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文号和批准日期书面交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和园区办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各自完成内部流程。
(四) 工商部门的注册窗口在向申请人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 涉及专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园区办负责受理审批。
四、 凡属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及限制类、涉及许可证管理、行业管理和特许权经营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办受理初审后,上报市外资委。
五、 积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的资本市场,鼓励和试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逐步建立外商风险投资机制。
六、 留学生投资项目的资格认定,根据市留学生服务中心的授权,由进驻张江的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办理,留学生凭中心颁发的认定证书向园区办申请项目设立。
七、 境内自然人可以与外商合资、合作,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试点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八、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涉及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增资(减资)、提前终止、行政诉讼等的,实行“谁审批登记、谁负责”。
九、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