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上海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09年度浦东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认定正在受理中,请各企业于2010年3月底前将电子及书面材料及时送交各税务机关服务大厅。相关表格下载: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服务大厅:向城路办税大厅、张江办税大厅、川沙办税大厅、金桥办税大厅和外高桥办税大厅。
享受政策: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