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
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
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
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
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
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
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
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
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摘自: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 (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年度资料
(万元)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规模
会计财务核算状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设置账簿种类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备
注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级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
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
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证件。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
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
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
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退回税
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
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
涉外科按上述规定办理。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
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
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
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
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
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
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
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
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
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
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
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
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
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
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纳税人建帐、核算,对在规
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三个月后
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
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版权: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
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
税[1995]044号文件转发)
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
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
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
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帐的;
4.不能按正确申报纳税的;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记
代理事务所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
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摘自市税务局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记代理
事务所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
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专业注
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
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
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
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
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
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
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 应收帐
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
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上
海绿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
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
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应交变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
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
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中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
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
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
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件,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32号文件转发)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以财务
核算健全为依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32号文件)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
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
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
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
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
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
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
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
记代理事务所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2、已 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
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
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
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
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
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
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附后)并按上述
现定要求填报。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
件)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记代理
事务所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税政一科)负责审批认定。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科或税政科)负责审批
认定。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
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
《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
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 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
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
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
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技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
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
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
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
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
《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
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
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
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
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专业注册
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
记代理事务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申请次月
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
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
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
扣。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
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1、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供应上,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采
取限量限版面供应;
2、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
定期进行检查;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登记代理事
务所
3、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采用第二类申报方式;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
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
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
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5、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 由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
进行审批。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6、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
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
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如发现有偷税、骗税虚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
为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应税销售额依照增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同时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
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予以取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的,应
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手续由各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制定办法。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
件)
对增值说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
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绿城企业
登记代理事务所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发
生的一切纳税事项均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
建立相应的变更手续管理制度。
3、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 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
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附件1:
编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章─────────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认定办法》、《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本市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请人(法人代表)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可
靠的、完整的。
3、申请人规定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
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填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色墨水。
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制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目 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3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4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国税)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6财务会计负责人情况表
7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
8公司住所证明
※附报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请使用十六开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注册地址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经营性质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
电话
承租人或承包人姓名
电话
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结算账号
经营范围
一九九 年 月
至
一九九 年 月
万元
项 目
上年度实际数或本年预计数
生产货物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销售额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会计财务核算
状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基本帐簿设置是否齐全
开业时间
年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粘贴处
有企业名称的影印件粘贴处沿边粘贴
粘贴处
《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请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的第二页有企业名称的一面粘贴在此
页
注:请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
请将《税务登记(副本)》有税务登记号、有纳税人名称的影印件在粘
贴处沿边粘贴。
粘贴处
《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
请将《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的第二页有纳税人名称的一面粘贴在
此页
注:请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技 术 职 称
身份证号码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粘贴处
声明: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财务会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技 术 职 称
身份证号码
会计证书影印件粘贴处
财务会计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粘贴处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经营场地(公司住所)证明影印件
名 称
住 所
市 区(县)
产权单位证明
本房产产权归_____________所有,同意将平方米以__________方式提供
给_________企业使用,期限为_________ 年。
产权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应另附产权影印件关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在其他需证明的情况栏内说明情况;
3、房产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
5、如果租用私房,应在产权单位证明栏内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产权单位房产证得印件
粘贴处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变更情况
姓名
性 别
学历
技 术 职 称
身份证号
承包人变更情况
姓名
性 别
学历
技 术 职 称
身份证号
会计人员变更情况
姓名
性 别
学历
技 术 职 称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变更情况
注册地址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银行结算帐号变更情况
变更后法人或承包人的身份证影印件粘贴处
其他变更需说明的事项: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
基层税务征收所
税务所
(征收所)
核查人
签注意见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所
(征收所)
负责人
签注意见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建议临时认定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一级税务机关
主管科
核查人意见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科
审批意见
科长 签字: 年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
专业注册公司:上海市闵行创业服务中心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税务部门填写。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说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 059号通知,市局京税一[1994]228 号规定的印模样式刻制。
(2)“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油, 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样式,各分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采用5号标准宋体字刻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