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招收博士后或聘请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激励措施) 单位每招收一名企业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万元用于单位开展项目研究。 对于为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引入流动站博士后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用于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及科研项目研究。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博士后资助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博士后资助专项资金申请书》; 2、《博士后申请表》; 3、《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4、《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5、《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 6、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企业博士后报到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8、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 9、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站登记表。(第二次拨付资助资金时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第1项提供原件,第2-5项提供复印件;第6-9项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申请书》; 2、单位与流动站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3、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流动站博士后报到证书; 4、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单位出具的项目总结评估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第3、4项需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申请的受理及初审,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复核,浦东新区人事局负责审批。 浦东新区人事局审批通过后,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资助方式)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资金资助。 (一)用于博士后所在单位项目研究以及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的经费拨付到单位账户。 (二)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部分由单位直接进入博士后个人账户。 (三)创新实践项目资助在项目完成后一次申请拨付。其他资助均按一次申请二次拨付,在项目研究启动和结题后各拨付50%。 第六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7年11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仍按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浦人[2007]23号)执行。2007年11月1日起进站的博士后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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