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并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激励措施) 为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其中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及其它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单位高管、主要研发人员、主要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为浦东做出一定贡献的得到市场和社会认可的特殊人才,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市民中心受理窗口提出人才户籍引进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人才交流中心初审后报新区人事局审核; 3、新区人事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上海市人事局审批; 4、上海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到原申请点办理有关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原件);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原件);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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