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在单位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人才,主要包括: (一)在浦东工作或创业的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新区学术休假津贴专家; (二)在浦东工作或创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员、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当年度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安排上述人才直系子女入学入园。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民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学入园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3、上海市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户口本); 4、子女关系证明; 5、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须提供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书; 6、企业博士后须提供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具的认定证明; 7、留学人员须提供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以上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经浦东新区人事局审核通过后,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相关政策安排人才子女入学入园。 (三)人才子女入学入园申请的统一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4月1日。 第五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