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协调机制及工作职责
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长由市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业务处长担任执行副组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三个层面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选取一个专题进行重点研究。
(二)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三)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对企业反映集中、涉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二、贸易便利化日常工作机制
(一)企业反映及要求的收集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2.各区县或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3.适时开辟网上工作专栏,接受进出口企业关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反映;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反映。
(二)对企业反映的整理归类
由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对收集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并在一周内明确协调处理的牵头部门。
(三)对企业反映的办理
1.涉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由各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需转报其他部门的问题,可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一)。
(四)及时反馈
1.向企业反馈。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的贸易便利化问题,经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牵头部门协调处理后,由负责协调处理的部门及时回复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牵头部门。
2.向联席会议报告。对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由负责协调办理的牵头部门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年终小结
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进出口企业征询意见,对在贸易便利化工作中成绩突出、反映良好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
三、逐步建立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贸易便利化工作要围绕“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将货物进出口环节分为贸易前、贸易中、贸易后三个环节,梳理和整合各个部门服务管理规范化指标,逐步建立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上海市贸易便利化指标框架》作为为企业服务规范的指标(附件二)。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与贸易便利化相关问题,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促进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顺利推进。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一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围绕以“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为目标,支持和促进上海货物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上海货物进出口通关中的收费管理和协调,负责协调特殊监管区功能整合和拓展中的便利化工作,以及负责上海企业申领国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发证过程中的便利化问题等。
二、市口岸办。主要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和“大通关”以及电子口岸中便利化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市交通港口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港务集团等涉及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中的便利化问题。
三、上海海关。主要负责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申报管理、单证审核、查验管理、税费征收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等海关管理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四、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便利化问题。
五、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要负责企业货物进出口的收结汇、付汇及核销中的便利化问题。
六、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七、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企业在银行申办货物进出口业务国际结算中的便利化问题。
八、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九、市商务委。主要承担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的牵头、协调和联络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相关外贸业务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发证中的便利化问题。
附件二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指标框架
本指标框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贸易,主要分三类:
服务管理指标(9个):服务管理指标是指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办理货物进出口各环节手续分别所需要的时间,以各业务流程时间来衡量。
效率指标(3个):效率指标主要衡量贸易便利化成员单位的工作效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
成本指标(1个):是指在进出口贸易各环节中,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备案、通关、检验检疫、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手续所缴付的费用增减率。
根据贸易开展的时间顺序,分为贸易开展前、贸易开展中、贸易开展后的指标。
一、贸易开展前
(一)工商注册登记
1.企业名称预登记,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二)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
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向市商务委进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备齐有关证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备案登记,领取备案登记证书。
2.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对申请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四)报检单位备案。对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贸易开展中
(五)电子申报率: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申报的比率,由电子申报数与总申报数的比例表示。
(六)海关报关单企业规范申报率:指规范申报的报关单占报关单总量的比率,反映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的单证质量。
(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率:指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进出口税费的比率。
(八)海关证明联签发。对于已正常结关的报关单,海关自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工作。
(九)检验检疫业务
1.报检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检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检验检疫。是指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的过程。一般情况下,现场查验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抽/采样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处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在1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单证的签发工作。
(十)许可证业务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部分商品涉及许可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办理进出口通关、通检手续时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许可证才能办理放行手续。目前,许可证主要涉及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纺织品产地证等。
1.出口许可证: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进口许可证:在申请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领取进口许可证。
3.自动进口许可证:凡办理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皆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目录一、目录三的商品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自动领取进口许可证。
4.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国家批准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证。
5.纺织品产地证。企业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签发。
三、贸易开展后
(十一)外汇管理业务
外汇管理效率是指企业在进行外汇核销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具体分为几个环节:
1.领用核销单:当场领取。
2.交单:指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该操作由企业在海关通关后,直接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办理。
3.出口核销:目前绝大部分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办理,只要企业提交核销材料符合要求,可当场办结。对少部分报送量大,一时无法当场办结的企业,采取预约核销方式,也一般在3天内办结。
(十二)出口退税业务
出口退税效率体现于出口退税审核时间,即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后进行各项审核的时间。
1.受理正式申报:区县税务局认可出口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并接受相关纸质退税单证报表。
2.单证审核:各区县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进行审核、调整。
3.机审:各区县税务局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4.签批:各区县税务局分管局长对已审核数据办理签批手续。
以上1-4个环节,区县税务局应抓紧办理,在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数据报批:各区县税务局将已签批数据报送市级退税主管部门。一般1个月报2次。
6.审批: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区县税务局的报送数据。
7.开具收入退还书:各区县税务局对经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的数据开具收入退还书。
(十三)进出口行政收费增减率:是指有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占年度进出口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