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根据上海市外资登记工作的情况反映,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显现,上海市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原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这对企业的合法存续、正常运作以及发展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工商部门制定了《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延长出资期限的条件
《暂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金融危机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存续、正常运作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方可提出延长出资期限的申请。为此,《暂行规定》对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是守法经营的;第二,企业无法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出资,确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的原因。
(二)关于延长出资的具体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出资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二是全部注册资本无法在《公司法》规定的两年内到位。为了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暂行规定》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于首期出资的期限,允许最长延长为两年。
对于全部注册资本的累计出资期限,在现行法律规定两年的基础上,可视情允许再延长一年。
(三)关于延长出资期限的审批登记程序
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期限变更的,依法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将在《暂行规定》规定的允许延长的出资期限内,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内容核定延长后的具体出资期限。
(四)关于《暂行规定》的施行时效
由于起草《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而金融危机影响的延续时间难以确定,因此,不明确设定《暂行规定》的施行时效。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情况,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