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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科技型创业企业2007年30%直接研发费用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将于2008年7月31日截止受理,财政补贴认定受理时间为:8月20日-9月20日。
明年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浦东新区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
2008年7月1日
人才政策补贴受理通知
07年度人才政策补贴受理时间2009年1月5日至1月20日,受理地点:张江路39号11号窗口,咨询电话:50797123 高清晶
申报表格下载 申报系统下载
张江功能区域“十一五”期间
财政补贴申请办法告知单
为切实贯彻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服务,方便企业,现将张江功能区域“十一五”期间财政扶持申请办法告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属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按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独立核算的,且符合浦东新区、张江功能区域“十一五”财政扶持条件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扶持对象。
二、申请手续
扶持对象享受财政补贴必须先申请资格认定,获准后再按规定申请财政补贴;扶持对象在申请资格认定和财政补贴时必须使用“企业申报专用客户端软件”,该软件可登陆“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直通车”网站下载,网址:www.zjpark.com www.zhangjiang.net 。
扶持对象必须准确、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并对申请内容负责。
(一)资格认定申请
1、请从受理点领取或网上下载《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请上网下载“企业申报专用客户端软件”;
3、填制《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企业申报专用客户端软件”填制申报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
4、网上浏览《资格认定报送资料一览表》,按规定向受理点报送有关资料。
5、资格认定需要扶持对象提供前置认定等资料的,请咨询受理点。
(二)财政补贴申请
1、凡持有《资格认定通知书》的扶持对象,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从受理点领取或网上下载《财政专项补贴申请》;
2、填制《财政专项补贴申请》、《财政补贴企业基本情况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企业申报专用客户端软件”填制申报软盘(或U盘等移动设备);
3、网上浏览《财政补贴报送资料一览表》,按规定向受理点报送有关资料。
4、扶持对象一次补贴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的尾数和补贴金额不足千元的项目不予补贴。
三、申请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等财政扶持措施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受理、办结期限和补贴拨付时间
(一)、资格认定受理、办结
1、财政扶持的补贴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内常年受理,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2、受理点及时核发经张江功能区域盖章核准的《资格认定通知书》,扶持对象即获得财政扶持资格。
(二)、财政补贴受理、拨付
1、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补贴按半年申报(也可按年申报),受理期限:
当年7月20日—8月20日(受理上半年)
次年1月20日—2月20日(受理下半年或全年)
2、利润总额补贴按年度申报,受理期限:
次年5月20日—6月20日
3、财政补贴拨付
除特殊情况外,财政补贴资金在每期受理结束后两个月内拨付。
(1)按半年补贴拨付时间,依此为当年10月、次年4月底之前。
(2)按年度补贴拨付时间,为次年8月底之前。
五、受理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南楼203室财政窗口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5080078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30
下午1:30---4:30
周五上午9:15---11:30
下午:不对外办公
六、监督渠道
投诉部门:浦东新区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50271188(转)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提升产业能级
(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七)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八)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九)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配套产业
(一)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10%奖励。
(三)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金融业
(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
(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并择优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五)对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会展旅游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中介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属新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六)鼓励新区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三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文化传媒业
(一)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
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张江支柱产业、自主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十五”财政政策的衔接
1、对“十五”期间引进,目前仍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经营的企业,经过认定后,原享受的浦东新区“十五”期间对应的扶持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且至2005年12月31日尚未期满的,可按规定期限继续执行完毕。
2、“十五”期间出台的其他单项及“一事一议”财政政策如有明确截止年限的,则按规定期限执行完毕;若无明确截止年限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3、上述跨越“十五”期间,未享受满财政政策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补贴力度按新一轮财政体制规定统一调整。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6、对于符合第5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三、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7、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实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二年内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8、对于2005年1月-2009年12月引进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三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9、对于享受浦东新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期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原有政策结束前两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平均水平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二年内给予50%的补贴。
10、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二年内50%的补贴。
11、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三年内100%的补贴。
12、对新引进的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等功能区域重点发展领域的自主创新企业,可参照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产业基金扶持办法。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
13、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BPO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营业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员工30人以上且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创业设计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鼓励风险投资及其他产业发展
15、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对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
16、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20%奖励。
17、对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新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18、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价10%,园区再补贴市场价格的40%。申请代理记账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少于15人,符合张江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
六、附则
19、上述补贴政策针对税收户管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含产业配套区和产业延伸区)的企业,户管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以外功能区域以内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0、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功能区域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21、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22、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企业可按照尽先享受上级政策,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23、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知
2007年1-12月份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财政补贴申请于2008年1月21日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
浦东新区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
20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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